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03
南通网讯 近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被告人丁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丁某为如皋市一服装厂经营人。为使服装厂少缴税,丁某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徐某从其他公司向其经营的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共抵扣税款106万余元。案发后,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丁某向国税部门补缴全部税款。
检察官表示,丁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手段使其经营的服装厂少缴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刑事处罚,其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面临着巨额罚金,真是得不偿失。